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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能多赔吗,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主张范围

时间: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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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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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本条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将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021年修订时将"不予受理"调整为"一般不予受理",为极特殊情况下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预留了空间,但整体上仍坚持原则上不予受理的立场。

您检索到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官方释义,核心信息如下:

一、条文内容(两款)

  1. 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1. 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为什么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官方释义给出的三点理由)

  1. 若允许另行民事起诉索赔精神损失,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仅物质损失可提附带民事"、第一百零三条"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判决"的规定将失去实际意义,附带民事制度会被架空、虚置;
  2. 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理由两次索赔,存在"一事两诉"问题;
  3. 实践中刑事判决后被告人往往连物质损失都难以执行到位,再允许精神损害索赔只会制造"空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值得注意的细节

  • 2021年修订时将"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为极特殊情况下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预留了空间,但整体上仍坚持原则上不予受理的立场;
  • 释义确认该条与《民法典》第187条(责任聚合)、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张力,是经研究后的政策选择;
  • 关于未提起附带民事的被害人家属能否参加庭审,释义明确各地做法不一,交由实践裁量。

结论:依据该条及官方释义,因犯罪行为(含交通肇事罪)遭受的精神损失,无论走附带民事还是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民事诉讼,法院原则上均不受理,仅物质损失可获判赔;例外空间仅存在于"一般"二字所预留的极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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